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9-14
各县市区科技(创)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对《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宜科发〔2013〕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科技(创)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对《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宜科发〔2013〕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9月14日

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旨在集聚创新资源,培养高层次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宜昌区域内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建设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工程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四)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申报指南;

  (二)负责工程中心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三)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推荐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

  (二)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三)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工程中心绩效评估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负责完善工程中心组织构架,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方案,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定期发布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研发机构。企业已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二年以上,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有研发队伍。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

  (三)有研发条件。有进行研究开发与中间试验所需要的场地、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试验设备和较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科研试验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有研发投入。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和良好的经济效益,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五)有产学研合作。与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六)有研发成效。近两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3项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绿色产品认证、软件著作权等。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填写《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中省在宜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拟定工程中心名单,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并在宜昌科技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认定后,依托单位需签订《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作为工程中心建设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综合考核与年度抽查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周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部分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开展抽查考核。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情况,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二)建立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在机构建设、项目申报、成果转化时应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三)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四)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鼓励工程中心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为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鼓励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破产、倒闭或不再满足工程中心认定条件的,撤销该工程中心;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主营业务方向调整的,须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宜科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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