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9-29
各出资企业、各社会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进

各出资企业、各社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国资委财务审计类、资产评估类、土地评估类、房产评估类、工程造价类、招标代理类、拍卖类、律师类、其他类共9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废止《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宜市国资〔2015〕5号)和《关于建立宜昌市国资委2017-2019年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宜市国资产权〔2017〕4号)。

  二、今后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拍卖等服务的,按照“谁主责、谁选聘”的原则选聘相关中介机构。其中,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出资企业实施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由市国资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市出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开展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拍卖等事项,由出资企业负责选聘中介机构。

  三、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控制度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严格执行,阳光操作。

  四、出资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具有较高执业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确保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国资委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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