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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4 加入收藏
宜昌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宜市国资党〔2010〕17号(2010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

宜昌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宜市国资党〔20101720103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工作职责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发〔200516号)、《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关于明确市委组织部和市直部门党委(组)管理26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职位的通知》(宜组文〔200583号)等文件精神,为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管理的基本原则

  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市委明确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责范围,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选派董事、监事及其他应派人员。

    二、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市国资委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

  (一)对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市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提出任免意见和建议。

  (二)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主席、监事及其他负责人。

  (三)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任免建议。

  (四)任免出资监管企业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

  (五)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推荐人选,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六)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派人员人选。

管理的具体对象为:

  1、对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夷陵长江大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峡州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对上述企业(除商行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负责人进行管理。

  2、负责对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桃花岭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物资总公司、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彝陵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南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宜昌联运公司、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公司、湖北宜昌富璘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旭光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进行管理。

  3、负责对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党委成员以及由市国资委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进行管理。


    三、考察任免审批程序

  列入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考察和任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列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正职(或其他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任免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或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提出,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

  (二)列入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副职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经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三)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考察并讨论审批。

  (四)市政府派出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商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任免建议,或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报市委审批后由市政府任免;市政府派出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其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任免。

  (五)企业工会主席职务纳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范围。企业工会主席人选由企业党组织商市国资委党委和市总工会提名,依照《工会法》选举产生。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纳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管理范围,其任职由企业党组织负责组织民主推荐和考察,经企业党组织集体讨论后,向市国资委党委报送职务任免备案的请示,经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任免文件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七)企业原则上不设总经理助理职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其职数不得超过副总经理职数的三分之一。总经理助理职务纳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管理范围,其推荐、考察及任免程序与企业总法律顾问相同。

  (八)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范围的所有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酝酿、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市国资委党委集体讨论,以“票决制”的形式决定任免。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行文,按程序任免;行政职务由市国资委行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四、呈报有关材料要求

  企业必须以党组织的正式文件呈报干部,同时报送《干部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会讨论记录、党委会议纪要、群众推荐表等必备文件和材料。文件和材料统一报市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审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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