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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25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乡村产业发展,规范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为主业,通过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乡村产业发展,规范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对农业新型产业、高科技企业及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联结的基地种植业在2000亩以上、畜牧业在1万头(只)以上、水产业在500亩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3%以上。

  第六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农村劳动力或安排农民就业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或农经)部门提供说明;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在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须由所在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

  (四)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审后,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二)通过评审、公示的候选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或奖牌。

  第十条 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每年填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

  第十四条 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重点龙头企业填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地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写明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的统计报表和监测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规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监测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五)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申报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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