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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 简易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信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30
湖北省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效,依法快速办理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效,依法快速办理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办理,是指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依托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在受理、转送、办理、送达等环节实行快捷处理。

第三条 简易办理应遵循依法、简便、高效、灵活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实行首办负责制,就地调查,就地协调,就地处理,推动信访事项快办快结。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省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意见易于履行的;

(二)行政机关已有明确处理意见,需要督促落实的;

(三)咨询政策法律和有关问题的;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的;

(五)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关系群众日常生活,可以即时处理的;

(六)其他能够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情重大、疑难的;

(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三)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四)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简易信访事项”),能够直接回复的,直接回复信访人;不能直接回复的,在收到信访事项1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简易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直接协调处理;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在收到信访事项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在收到信访事项1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转送简易信访事项时,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不能直接转送的,应尽量减少中间层级和环节,并明确要求简易办理。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简易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结简易信访事项后,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可以委托有关基层组织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信访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并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上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简易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宜简易办理,或者信访人不同意简易办理的,改为普通程序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转送的,应当向转送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将简易办理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鼓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通过简易办理,快速高效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对转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办指导,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快速办结。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敷衍塞责、不及时解决合理合法诉求的,督促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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