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近期,我市辖区内发生社会人员误入废弃洞口遇险事件,暴露出社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现就加强对矿山废弃洞口及长期停工停产矿井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基层政府(乡镇、村)对历史矿山废弃洞口承担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乡镇和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探矿以及长期或暂时停工停产停建停探的矿山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矿山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方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采取物防、技防、人防、联防措施,保障安全,并做好水患灾害和污染事故的事故防治。
二、迅速行动排查隐患。各基层政府要对辖区内矿山开采历史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对历史上存在矿产开采的,要迅速组织专班对开采区域地表进行地毯式搜查,对历史遗留的矿井废弃洞口进行永久封堵,对前期封堵不牢固的要重新进行加固,防范社会人员误入或不法人员挺而走险冒险进入盗采国家资源;乡镇和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班对生产、建设、探矿矿山的废弃或停工的井口,以及长期或暂时停工停产停建停探的矿山井口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对废弃不用的井口或长期停工停产停建停探的矿井井口进行永久封堵(留设放水孔),对暂时停工停产停建停探的矿山井口封闭加固,防止社会人员进入洞内涉险。对长期停工停产停建停探、无人值守的“僵尸矿山”,由乡镇安排落实对井口永久封堵。对永久封堵或封闭加固的井口要标注封堵时间,并拍照留存。
三、强化措施巩固安全。各基层政府要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巡查,防范封闭洞口死灰复燃被私自打开;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防止封闭井口遭受破坏;启用封闭井口生产、建设或探矿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各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负有矿山行业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长期停工停产停建停探的“僵尸矿山”,以及资源枯竭不再生产的矿山要提请政府尽快作出关闭决定,及时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含尾矿)的行为,从严从重打击处理;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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