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宜昌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发展“飞地经济”促进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发[2017]2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局《关于规范“飞地经济”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我市“飞地经济”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飞地”企业或项目按现行的法人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所有统计资料,地址码按属地原则或协商原则编码。
(二)独立报表原则。“飞地”企业或项目需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独立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统计机构工作负担,“飞地经济”数据的再分配由市统计局在“一套表”平台外操作完成,与园区内企业和项目单位无关。
(三)佐证分劈原则。数据共享双方必须提供佐证资料,园区内税收分享企业名单、项目名称,报市统计局备案,市统计局依据佐证资料分劈相关统计数据。
二、适用范围
“飞地经济”统计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政府之间打破现有行政区域限制,“飞出地”政府组织企业或通过招商引资、投融资等方式到“飞入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税收分配等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四至”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统计责任
(一)“飞入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飞地”企业或项目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统计调查制度布置、业务培训、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负责对“飞地”企业或项目单位的统计执法工作。
(二)“飞出地”政府统计机构要协同“飞入地”政府统计机构帮助“飞地”企业或项目单位整理入库相关资料,协助检查和指导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三)“飞出地”和“飞入地”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统计工作协调会,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统计数据分劈和使用
园区“四至”范围内需进行数据分劈的企业、项目,由数据分享双方出示税务部门分劈资料或政府间协议比例分配,有争议企业、项目可进行补充举证,一企(项目)一资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市统计局根据备案的企业、项目名单按下述方法分劈和使用相关指标数据。
(一)地区生产总值
使用分享后工业增加值增速计算。
(二)工业总产值
园区内规模工业企业按照“飞出地”和“飞入地”税收分享比例分劈工业总产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速。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园区投资项目按照“飞出地”和“飞入地” 政府间协议分配比例进行分劈。无相应协议的以投资项目完成后企业上缴税收比例分劈数据。
(四)新增企业(新开工或投产项目)
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新开工或投产项目)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参考税收分享比例或政府间协议分配比例等协商后确定企业归属地。
(五)统计数据的使用。“飞地”经济项目的常规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统计。在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统计资料中根据地址码发布属地统计数据。“飞出地”、“飞入地”相关统计数据只用于本地考核。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飞地经济”发展情况再行补充。
(二)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宜昌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1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云计算 电话:4006-4006-67
提示: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指导方案;本站不提供对相关信息进行咨询与解释的服务,请勿联系;文章内容由专人复制粘贴,不经过人为二次编辑,信息如展示不完整,可免费向我们咨询原文链接;内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站建设初衷旨在为服务企业和本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工作动态,以便于指导本公司和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本站所有文章和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并删除,相关权益归属原网站和作者,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如您需要友链等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