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办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7-0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向深入,省安办组织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向深入,省安办组织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尾矿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和尾矿库。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重点: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2.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超能力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无培训合格证书。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或材料。

  4.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或基建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5.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煤炭资源。

  (二)采空区整治重点:

  1.重点整治“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空区以及大面积连片采空区。

  2.指导、督促地下矿山采取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住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

  3.停产矿山恢复生产前,没有完成采空区治理任务的,不得投入生产。

  4.地下矿山未落实防冒顶片帮措施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开采,矿房、矿柱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井下巷道或者采场需要支护而没有严格按设计要求采取打锚杆、挂网喷浆等支护措施的;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地下矿山没有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的。

  (三)尾矿库中“头顶库”和“无主库”整治重点:

  1.对“头顶库”按照一库一册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采用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

  2.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闭库、销库方式进行治理。

  3.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

  (四)地下矿山通风和动火整治重点:

  1.通风系统方面整治:①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②井下炸药库、储存动力油的硐室等应有独立的回风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进行回采作业;③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④必须建立防中毒窒息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2.动火管理方面整治:①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材料;②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③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④必须建立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五)露天矿山整治重点:

  1.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一面墙”开采;严格按设计要求留设清扫平台和安全平台。

  2.建筑石料等矿山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矿山没有采用轮锯开采工艺的。不得采用干式凿岩等淘汰落后工艺。

  3.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没有进行在线监测,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的。

  (六)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重点:

  1.矿山企业与爆破作业单位必须签署爆破服务协议。

  2.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爆破资质,不得挂靠、出借资质;爆破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具备与从业工种相应的特种作业证。

  3.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据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有关参数进行爆破作业设计,并将每次爆破作业设计在企业留档备查。

  4.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清退制度,跟班管理人员应对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监督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5.爆破作业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员跟班等爆破作业制度,对哑炮、残爆等有应急处理预案。

  6.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消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应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7.非煤矿山的专用仓库和储存室,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其核定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三、专项整治阶段要求

  各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两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2018年7月至9月)。各矿山企业对照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分别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级安监、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矿山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限期整改。

  (二)省、市、县监管部门抽查(10月至12月)。各级安监、国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打非治违”工作,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监管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自查自纠不彻底、不认真的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非煤矿山“打非治违”,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制定方案,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层层发动,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深入扎实推进。要把专项整治纳入“打非治违”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不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整治后仍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顶格处罚。

  (三)注重总结,加强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善于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投入,整治后仍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公开曝光。要及时发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相关措施,加强指导帮助,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将专项整治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安监一处。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