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示范药店评定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0]127号)精神,各县(市、区)局(分局)积极开展省级示范药店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统一标准,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扶优扶强,提升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整体水平,现就创建市级“示范药店”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分局)及相关科室组织辖区内零售药店学习“示范药店”评定标准,按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总数3%的比例初审上报;市区不超过10家,夷陵区、枝江市、当阳市不超过3家,其它各县市不超过2家。
二、被授予“示范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牌匾的有效期为二年,原有的药监部门授予的其他牌匾一律取消。
三、示范药店的评比和监管要采取“有进有退”、“授牌和摘牌”的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复审一次。凡复审不合格的、消费者对药品安全问题有投拆或举报的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一律取消称号,收回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缺一补一”的原则,每年适时组织对新申报单位的考评确认,建立起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推动“示范药店”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四、新开办药店申请参加评比,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经营满一年以上。
五、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评定标准并自愿参加“示范药店”创建的药店,填写宜昌市“示范药店”申报表(附件一),连同企业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药店平面图、营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一份(A4纸加盖单位印章)送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初审。各地依照评定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对照《宜昌市“示范药店”验收评分表》(附件二)填报自查评分表。
(三)验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对照《宜昌市“示范药店”验收评分表》各自进行现场评定。
(四)评审。市局组织对通过现场评定的药店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五)公示。对评审出的候选单位,通过市局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广泛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评议。
(六)审定。公示期满后,确定宜昌市“示范药店”名单,授予宜昌市“市级示范药店”称号并授牌。
六、各县(市、区)局(分局)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名单上报市局,于2011年12月15日完成现场评定工作。
附件一:宜昌市示范药店申报表
附件二:宜昌市“示范药店”现场检查评分表
附件三:宜昌市“示范药店”现场验收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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