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监管事项,联通监管系统,共享监管数据,强化对地方和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以市场监管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监管领域为重点,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联合监管、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移动监管,有效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市、县监管事项,统筹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对自建监管业务系统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确保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监管事项一致;暂不能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的,按照法定依据同源的原则,逐一匹配对应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监管事项。在全省监管事项“一张清单”发布后,梳理形成市县监管事项“一张清单”并适时公开发布,逐步实现清单之外无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加快系统对接应用。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3月底前完成部门监管业务系统、非现场监管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及其他监管应用分类梳理,并启动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工作。没有线上监管执法系统的部门,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监管执法,逐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一网通管”格局。(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三)提高移动执法能力。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相关标准和全省推广移动监管要求,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移动执法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风险预警、监管投诉等数据,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探索信用信息在更多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进信用监管创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推进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六)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充分运用物联网、卫星遥感、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结合实际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智慧城建、智慧城管、“净小宜”、污染源应急指挥平台等信息化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最大限度减少涉企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七)加强监管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数据标准,汇聚各地各部门监管数据,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监管对象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行为信息库、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知识库、案例库。(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绩效评价。依托省监管效能评估评价系统,设置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应的综合评价指标,做好监管效能评估。依托省“互联网+监管”数据归集功能,对各地各部门监管数据推送、汇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围绕监管业务、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群众信访、重大事故、群众评价等数据,对各有关部门监管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评价,不断提升监管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三、创新试点任务(探索开展现场检查“只查一次”)

  (一)梳理“只查一次”事项清单。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事项标准,梳理市级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群众生命健康、涉嫌税收违法、医保基金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重点监管领域外的涉企检查事项,形成市级“只查一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二)开发行政检查任务管理系统。统一行政检查任务管理,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配合开发行政检查任务管理系统,实现“只查一次”事项检查统一登记、统一派发,严禁擅自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建立检查任务管理机制,探索实行各级各部门检查计划、任务在线一体流转,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建立“只查一次”补充机制,对上级交办、异地转办、风险预警、投诉举报、重点整治等特殊情况,由执法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检查任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检查任务,经批准后开展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三)持续推进联合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大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联合监管,规范审批联动、抄告抄送、协查协办、专项整治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完善联合监管规则,优化运行机制、工作流程等,实现联合监管长效化、常态化,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探索“扫码监管”。依托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行“扫码进企、双向监督”,政府部门开展涉企监管执法实行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建立监管行为数据在线追溯机制。当事企业、个人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对监管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与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接落实涉企监管扫码备案、验证制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五)推进风险预警应用。主动与省直部门对接虚假医疗广告、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含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农民工工资欠薪等风险预警模型,开发更多风险预警应用。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的监管信息,配合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分析研判各领域风险情况,适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六)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按照监督执法“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限。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责。(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统筹落实人员、经费和软硬件设施设备,为推进“互联网+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二)狠抓任务落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互联网+监管”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将任务细化到事、落实到人,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注重经验推广。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培训、交流、媒体宣传等方式适时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实践经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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