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18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切实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7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明确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如下。一、医疗救助基本原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切实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7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明确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如下。

  一、医疗救助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保障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以下五类人员: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人群。

  (二)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员。

  (三)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员及0-14岁残疾儿童。

  (四)卫健部门认定的重性精神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

  (五)一般对象(除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在各项报销政策兑现后剩余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大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慢门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全额救助。

  (二)特困集中供养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拨付至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其他贫困对象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救助按照慢性病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年的给予每人每年600元定额救助。

  (三)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以外的其他贫困对象慢门和住院年度累计自付合规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按70%救助,以上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75%救助。

  (四)一般对象慢门和住院年度累计自付合规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经大病(额)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75%救助。

  (五)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年度住院和慢门在基本医疗+大病(额)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报销后累计自付合规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90%补差兜底救助。

  贫困对象按省市《若干措施》执行。

  (六)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救助兜底不设封顶线。0-14岁残疾儿童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门诊康复费用比照一般贫困对象住院救助。境(国)外就医的不列入本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即时救助。在开通“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额)保险等同步即时结算。

  (二)医后救助。未实现即时救助的可依申请救助,当年度的医疗救助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医疗救助待遇,逾期不予受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计入相应的年度。

  (三)门诊定额救助。

  1、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门诊定额救助在每年1月底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县民政局提供上年12月份花名册兑现。

  2、贫困对象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定额救助于次年1月份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就医系统数据结合手工报账系统外数据累计计算筛查后,对符合定额救助条件的进行救助。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收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投入和社会捐赠三部分组成。

  (二)县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列入年度预算,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不得用于经办服务工作经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上级对医疗救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