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集中议价结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集中议价结果在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自收文之日起,各采购主体停止采购本次重点监控合理用药集中议价药品目录的通用名非中选产品。
三、各采购主体作为中选产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与企业结算货款。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实施情况,防范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集中议价结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74号)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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