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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制度举报受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9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或做法,可依法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局)举报。

  二、受理内容

  1.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务院规定,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4.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举报电话等方式向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6321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12315 、6343725、6340046;电子邮箱: 670335743@qq.com。

  四、受理条件

  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举报对象要明确,举报内容要客观真实,有相应的佐证材料或旁证,并有明确的诉求意愿。举报事项一事一受理,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举报;不能在一个举报事项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人反映与公平竞争行为无关的事项不予受理。

  本办法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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