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猇化工园安办发〔2016〕5号
猇亭化工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猇亭化工园区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北部化工园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园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猇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猇亭化工园区应急预案》。现将制定的《猇亭化工园区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化工园区安
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猇亭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5 专家组及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4 应急处置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其他要求
7.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猇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在猇亭化工园区区域内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园区内单个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需要街办、行业和部门协助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化工园区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园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企业为主,实行经理负责制。相关街办、部门应当区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与园区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作用。
(4)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园区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区政府为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机构)
2.1.1 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猇亭化工园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猇亭化工园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猇亭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经信局、猇亭公安分局、猇亭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各街办等。
2.1.2 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的命令。
(3)协调民兵、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园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向区政府申请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根据授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8)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园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9)承担园区日常事务,完成区政府、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各部门应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建立相关专业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区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1) 猇亭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
(2) 猇亭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管制。
(3) 猇亭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
(4)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5)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6)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以外区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7) 宜昌海事局港区海事处、猇亭港航管理处(猇亭地方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在猇单位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猇亭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长江干线猇亭段水上搜救工作和旅客、货物的疏散。
(8)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系统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电力及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救援所需的特种设备。
(9) 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保障。
(10) 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药品保障。
(11)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12)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国资局):参与中省市在猇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省市在猇企业和区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资金保障。
(13) 宜昌供电公司猇亭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4) 中国电信公司猇亭营销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5) 区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16) 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区域位置发生事故灾难时,在园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相关工作组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涉险群众的疏散转移及安置、相关区域的警戒保卫和维护稳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园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区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抄送区应急办和区安委办备案,并定期更新。区安委办掌握各类事故灾难的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组织各类事故灾难风险隐患的评估分析,并发布预警信息。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办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Ⅲ级以上应急处置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区(园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1)按照上级统一规划,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园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园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南北片区应组织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市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企业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园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园区办公室及区安监局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核;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居)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各企业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单位或园区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区安委办报告,同时上报区政府。逐级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区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企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区安委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园区管理办公室接到区政府和其他突发公共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园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行分组处置。
I级、Ⅱ级、Ⅲ级应急处置行动按《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IV级及以下应急处置行动由园区应急领导机构、区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市安委办协调支援。事故单位或事发地街办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4.1.1 园区安委办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区安委办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全委会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区安委会领导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单位或街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街办或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或达到I、Ⅱ、Ⅲ级处置时,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办公室会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办申请组织协调。
(1)进入Ⅳ级应急处置后,区安委会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区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国家、省、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区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街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街办,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单位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区政府及区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2)超出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园区安委办报请区应急领导机构或区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决定。
(1)由区卫人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区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应急办。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 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 负责治安管理。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配合有关方面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参与。
(2) 其他由区安委办按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执行。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企业专业人员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由区安委办协调区委宣传部门依照《宜昌市猇亭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参照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要求及程序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本预案参照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民政局、区卫人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街办及相关部门(单位)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1)由猇亭电信营销部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负责向电信宜昌分公司、移动宜昌分公司、联通宜昌分公司联系协调,调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2)区政府应急办、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市安委办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办按照区级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适时监控。
(4)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街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向区应急办及区安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市安委办和区政府。
(5)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1)区应急办或区安委办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区住建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3 应急队伍保障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区政府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3)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区政府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人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向区应急办和区安委办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6 物资保障
(1)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必要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协调。
(3)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和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用。
6.7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组织协调,各街办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8 资金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2)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安全责任险、工伤保险等承保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街办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技术储备保障
区安委办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 宣传
(1)园区安委办组织园区企业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企业与所在地街办、社区、居(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1.2 培训
(1)区应急办及区安办组织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1.3 演练
(1)园区安办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企事业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应急办及区安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安办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区应急领导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园区安委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区安办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园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宜昌市猇亭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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