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缴存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基数的申报工作,更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二、缴存单位确定缴存基数的政策口径
缴存基数原则上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标准。应按以下口径申报: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缴费提取基数及标准的通知》(宜市财预发〔2017〕22号)规定执行;
2.非财政预算单位及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可以按职工本人在新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计算,也可参照单位同类人员核定。
三、缴存单位申报缴存基数的标准及要求
(一)财政预算内单位严格按照各级财政的预算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当年的社保缴纳基数。
(四)特困企业(即因生产经营困难享受社保减免政策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一定阶段内,经职工同意,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宜昌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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