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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8 加入收藏
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动产权 属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12-18 09:25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文〔2020〕21号

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所、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程序,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型和范围

  西陵、伍家岗、点军、高新、猇亭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不动产交易和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可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公告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集中申请原则。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原则上可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申请、批量办理,项目收尾阶段根据实际户数适时提出申请。

  (三)协同高效原则。房屋征收红线确定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查询土地权属等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配合做好不动产信息查询与注销工作。

  三、受理资料

  1、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动产登记注销申请及委托书(原件);

  2、房屋征收决定书及红线范围图(复印件);

  3、房屋征收清册和征收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应分类备注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补偿到位(原件,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盖章);

  4、不动产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工作程序

  1、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是申请注销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查询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与房产情况;

  2、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办人核实不动产查封、抵押等限制信息状况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审核、登薄工作,同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注销结果,作为办理后续手续依据。

  五、其他事项

  1、办理征收注销登记时原则上应提交权证原件,房屋征收部门应督促被征收人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特殊情况的走公告注销程序,权证原件不作为注销必要前置条件。

  2、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书原件或原件遗失、被征收人不配合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说明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在门户网站对权属证书公告作废,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办理征收注销手续。

  3、不动产证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告知司法机关、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司法部门、抵押权利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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