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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5-31 加入收藏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
日期:2013-05-31 10:31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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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

 

宜发〔2012〕5号

(2012年5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鄂发〔2010〕28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鄂政发〔201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扶持壮大民族地区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特色农业,重点扶持茶叶、畜禽、水产、林果、蔬菜、魔芋、药材、烟叶等特色农(林)产品原材料及生产加工基地,培植一批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立足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突破性发展民族工业。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飞地经济”,拓展发展空间。加大五峰民族工业园扶持力度。抢抓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战略机遇,加快民族地区生态文化旅游业发展步伐。全力支持清江画廊、柴埠溪争创国家5A级景区,着力打造三峡大坝、清江画廊、柴埠溪、后河等黄金旅游精品线路,使旅游产业成为民族地区战略性支柱产业。

       (二)加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加快实施五峰县城驻地搬迁、陆渔一级路、自氏坪至隔河岩一级旅游公路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过境五峰,不断改善民族地区区位、交通条件。大力推进民族地区、民族乡镇、民族村道路硬化、安全饮水、生态家园、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便利群众生产生活。健全覆盖民族地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扩大覆盖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培训骨干教师,扎实推进民族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认真执行在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民族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立民族班的规定,着力丰富“民族助学”工程内涵,切实提升帮扶助学实效。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协调做好有关大专院校招生向市内少数民族考生倾斜的工作,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水平。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事业,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广泛开展少数民族群众性体育活动,加快民族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三)加大对口帮扶力度。抢抓国家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和全省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616”对口支援和“1+1”对口帮扶工程、扶贫奔小康试点等一系列政策机遇,帮助民族地区做好政策争取和项目对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部分发达市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县市工作机制的重大部署,统筹全市各级各部门资源,整合市级对口帮扶和支援力量,形成强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合力。加强对推进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对口支援措施。结合民族地区实际,科学编制宜昌市对口支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好对口支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作。积极做好武汉市对口支援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对接工作。

       (四)完善对口支援帮扶机制。继续推进“616”对口支援工程和“1+1”对口帮扶工程,进一步健全市级领导联系帮扶民族地区贫困乡镇、新农村工作队驻点帮扶、脱贫奔小康试点、“4+3”对口帮扶等工作机制,推进对口支援和帮扶民族地区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健全对口帮扶和支援机制,确保对口帮扶和支援的长期性、稳定性、实效性和科学性。继续落实《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民族村发展。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继续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审批、申报、带徒传艺等工作,积极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支持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支持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扎实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

       (六)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市直有关部门在申报和安排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七)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文化资源优势,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民族文化旅游景区。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和基地,打造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支持在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旅游、工艺、饮食、演艺产业群,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骨干企业。

       (八)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设立市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等。市财政对民族文化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对省在我市实施的民族文化重点项目安排配套资金。民族自治县和辖有民族乡、民族村的县市区也应设立本级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

       (九)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大政府投入和统筹力度,有计划地帮助穆斯林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清真“三食”(饮食、副食、肉食)网点,认真落实穆斯林丧葬用地。认真做好设立清真牛羊肉屠宰点和在农贸市场、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营区及摊位的工作,切实落实穆斯林学生集中的寄宿制中小学和大专院校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规定,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特殊需要。

       (十)扎实做好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和管理工作。适应城乡和区域人员流动新形势,通过设立外来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站、落实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等,为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入地与流出地工作联系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少数民族人员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社区民族工作延伸到楼、门、院,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城市民族工作水平。

       (十一)认真执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政策规定。严禁在各类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涉及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公开出版,须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宗教感情和损害少数民族正当权益的行为发生。要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相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和引导,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思想、文化、法律素质。

       四、切实加强涉及民族关系矛盾调处化解工作

       (十二)稳妥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认真区别对待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分清类型,准确定性,妥善处置,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坚持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作用,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安定、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哪种宗教、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打击,依法处理。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不同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摩擦纠纷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防止不同民族群众经济社会交往中的一般性问题演变为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严重问题,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十三)加强涉及民族关系预警和应急管理。切实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加强相关部门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大对涉及民族关系不稳定因素排查和化解工作力度,妥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民族应急维稳工作经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设立民族维稳工作经费,保障涉及民族关系方面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持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十四)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制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规划,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在全社会开晨“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思想的教育。要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大中专学校和中小学教学课程,落实到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进机关、进部队、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

       (十五)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机制。广泛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活动,充分发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委、市政府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让先进模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对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十六)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负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要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客,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民族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示范、带动作用。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开展民族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全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作用。

       (十七)加太监督检查力度。要紧紧围绕中心,把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各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制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权、检查权、表扬批评权、情况反映权,加强对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民族政策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

       (十八)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把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措施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十九)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健全民族和宗教工作专门机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落实行政执法职能。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和维护团结稳定能力。进一步选拔熟悉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

 

 

发: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宜昌高新区。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2012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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