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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2 加入收藏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5-12 11:56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文〔201861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城区各区棚改办、征收办、宜昌城建控股集团:

为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夯实业务管理基础,规范相关业务流程,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管理

(一)分配管理

1.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报县市人民政府印发或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房管(住建)部门印发并公布。

2.空置房源。已竣工交付项目、分配入住率低于90%的、分配后放弃及腾退房源,应纳入配租方案及时分配入住。

3.盘活房源。经省、市政府批准盘活处置的房源未实际使用的,应按市政府印发的盘活处置方案,由盘活处置专班细化措施,确保盘活使用。

4.信息公开。公租房项目及分配入住信息应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运营管理

1.租金管理。租金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定价标准,应收尽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合同期内,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租金的,应及时调整。

2.动态监管。建立公租房信息系统前,承租人或房源信息变化的,应在分配入住台帐上动态变更。

3.退出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规定,严格依法退出。

4.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将公租房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加强用电、燃气、消防等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确保安全零事故。

(三)台账管理

1.台账建立。公租房应实行台账管理,分别建立项目台账、分配入住台账和租金台账等。各台账之间应相互印证,无逻辑错误;分配台帐应与分配合同(协议)对应并与后期(一房一档)档案挂钩,无分配合同(协议)的,不得计为分配。

2.台账更新。台账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核实信息准确性,留存核实记录和信息变更印证材料,及时更新信息。

3.台账上报。项目台账每半年报送一次,分配入住台账每季度报送一次。

(四)档案管理

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并结合本县市工作实际,制定公租房档案管理归档规范。

1.归档原则及范围。按照人房对应的原则,将已交付使用房源和曾分配的保障对象的档案按房号立卷,建立类似于干部人事档案一房一档档案。在没有建立人房对应档案之前,应建立以下档案:

1)项目档案:保障房源立项资料、保障房源使用资料等。

2)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归档立卷。范围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实施保障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等。

  2.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应建立完整的公租房档案,加快实现纸质档案人房合一,按照互联网+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双向检索,互联互通, 推进人、房、档、租金四合一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二、棚户区改造

(一)建立项目台账

1.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年度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台账。

2.项目台账应与上报省住建厅已开工项目信息保持一致。

(二)完善项目档案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类型,逐一建立、完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内开工户数、合同(协议)签订户数应与项目台账一一对应。

1.安置房建设项目档案应具备以下资料:发改委立项批复(可研、初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竣工验收项目还须具备竣工验收资料、楼盘表、项目分配使用资料等。

2.改扩建项目档案应具备以下资料:街道(乡镇)社区(或项目业主)的项目申请和县(市)级以上政府批复意见、发改委立项批复(可研、初设)、项目改造方案、危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竣工验收项目还须具备竣工验收资料、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

3.棚改征收(迁)项目(货币化安置)档案应具备以下资料:国有土地上棚改征收项目应具备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发改、国土、规划)、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书、货币化安置补偿明细及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集体土地上棚改征迁项目应具备批次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征用公告、征迁方案、货币化安置补偿明细及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

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又购安置房的对象应该剔除,不得重复申报开工数。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督查巡查反馈问题整改

(一)工作部署

1.组织领导。收到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督查巡查反馈问题,应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改的协调、督促、验收等工作。

2.职责分工。根据反馈问题,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

3.台帐管理。制定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台账管理,清单式销号。

4.专班负责。建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落实;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反馈整改进展及印证材料。

(二)整改措施

1.针对性。根据不同问题类别,制定针对性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

2.合法性。整改措施应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度规定,符合相关统计口径要求,不得肢解、曲解和断章取义,不得因整改产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

3.实效性。整改措施应切实可行,项目套数、分配入住数、资金数等数据应真实、准确,严禁数字整改,虚假整改,确保所有问题完全整改到位,收到实效。

(三)印证材料

审计、督查巡查问题整改报告应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整改工作全面完成,整改证据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1.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类的,应提供相关财务会记凭证等资料;

2.涉及工程建设类的,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3.涉及货币化安置的,应提供货币化安置明细、协议及支付凭证;

4.涉及公租房空置的,应提供项目明细、分配入住清单、承租合同等相关资料;

5.涉及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资格审核和退出的,应提供腾退通知及实际腾退的相关资料,通过司法途径腾退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涉及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的,应提供租金收缴凭证、以及规范运营管理的相关资料;

7.涉及管理制度的,应提供制度修订文件等相关资料;

8.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提供具有证明效力的相关资料。

(四)验收及考核

1.验收组织。整改领导小组应组织由当地审计部门参与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整改问题进行验收。

2.验收方式。通过现场查看、抽查项目、查看印证资料等方式验收,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对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

3.档案管理。从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督查巡查反馈问题发现、整改到验收,形成全过程书面记录并建立档案,按审计年度存档。

4、建章立制。对审计、督查巡查反馈问题,要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5.目标考核。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督查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一并考核。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数据统计、核查、上报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数据统计核查上报制度。包括统计核查制度及审核上报制度。

(一)统计核查制度

1、科学统计。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口径要求,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基础数据搜集、整理、分析和统计汇总,增强统计的科学性,确保统计数据不重复、不遗漏,各类报表口径统一、数据一致。

2、内部核查。报送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报送信息数据内部核查机制,对各类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严谨,严禁数字造假、数字开工、数字整改。

(二)审核上报制度

1、严格审核。指定专人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数据报送,所有报送数据(材料)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单位应对上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市住房保障办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反馈。

2、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坚决杜绝拒报、虚报、漏报、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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