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及“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作总基调,为建立健全水利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水利行业监管效能,夷陵区水利和湖泊局制定了《夷陵区水利行业综合行政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及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权责对等、权责相应”的制度体系,在水利行业强监管的主基调下,注重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着力构建局机关股室、二级单位及基层水利站凝心聚力,齐抓共管,形成全系统发力,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线索及案件移送、追责问责、工作要求及附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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