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陵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07

                                                                   西陵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居民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6月15日前,在西陵区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梳理告知承诺目录清单。各部门要在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4月底前,形成西陵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照区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和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在充分征集意见和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特别是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统一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布,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门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勘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核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改变)行政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居民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居民群众生活。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三)加强检查指导。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法治西陵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年度法治西陵建设督查考核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并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

  (四)大力宣传培训。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推进成效评价机制,对照企业和居民群众的有关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宜昌市西陵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

  宜昌市西陵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 序号 证明 (或审批)

 

   名称

证明 (或审批)

 

   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区城管局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特许经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修正)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通过,2016年12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涉企经营      
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特殊需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修正)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涉企经营      
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特殊需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涉企经营      
4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审批机关 申请人       行政许可     重点核查,双随机
  5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审批机关 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人       行政许可     重点核查,双随机
区档案馆 6 单位介绍信 单位查询开放档案 说明介绍信持有者是利用单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区档案馆 利用

 

   单位

      公共服务      
区市场监管局 7 住改商证明 企业注册登记中住宅改商用免于提交证明 住宅改商用已经过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20号取消了社区开具相关住改商证明事项,明确“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      
区卫健局 8 健康合格证明、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相关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行政许可     取证时核查
区人社局 9 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招聘简章 用人单位委托该经办人发布招聘简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拟发布招聘简章的用人单位       公共服务      
区司法局 10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专职律师执业初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档案存放机构              
11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档案存放机构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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