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08
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8日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

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宜昌市夷陵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根据《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夷陵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监管和粮食资源最大程度利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方式,对本地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存储、处置、资金保障、舆情引导等负责。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农发行夷陵区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处置等工作,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亏损补助。农发行夷陵区支行负责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加强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化肥等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超标粮食的产生。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产品的市场监管。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全区粮食相关指标的检验检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

  第五条 超标粮食收购企业、超标粮食处置企业(包括粮食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酒精加工企业、养殖企业等)承担食品安全、饲料安全等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全区粮食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职责,监测内容包括: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检验检测、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若辖区内发现超标粮食,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组织分析评估,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决定实施超标粮食收购或其他措施,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收购的执行时间、收购库点、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超标粮食拟收购数量和价格,需经区人民政府确认,所确认的数量和价格作为农发行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湖北绿秀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超标粮食收购企业承担超标粮食收购任务。

  第十条 收购资金(含收购价款和合理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夷陵区支行发放信用贷款解决,农发行夷陵区支行按照信贷政策保障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委托收购企业要确保超标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存安全,不得将超标粮食进行抵押质押、清偿债务,在收购、储存、销售超标粮食过程中做到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启动超标粮食收购后,相关部门应广泛向农民宣传超标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收购操作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及时结算售粮款,不得压价收购,不得向农民“打白条”,采取措施对售粮对象的超标粮食来源进行甄别。若发现售卖的超标粮食不属夷陵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委托收购企业第一时间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立即告知超标粮食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粮食)部门并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粮食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会同农发行夷陵区支行共同组织验收,由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质量、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验,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对收购的超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加强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凭超标粮食生产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依据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在区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开展收购,及时健全完善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指导收购企业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定向处置。处置前,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可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超标粮食处置原则上应在收购结束后1年内完成。超标粮食出库前,贷款企业需向贷款行履行出库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原则上采取定向竞价销售等方式处置。超标粮食的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销售时,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在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凭证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

  第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超标粮食处置企业的有关经营资质、处理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处置。处置企业应向所在地、收购地发展和改革(粮食)等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只限于生产自用,不改变用途,不转让倒卖,不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处置企业在夷陵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将处置情况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处置企业不在夷陵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将处置情况及时函告处置企业所在地发展和改革(粮食)部门。

  第十七条 超标粮食入库前,处置企业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对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处置企业应按产品出库销售的有关规定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超标粮食处置全部完成后1周内,处置企业应将处置情况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处置企业必须按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等)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相关规定执行。出现亏损的,从当地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发生亏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于次年一季度前联合将有关资料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申报。亏损弥补按《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农发行夷陵区支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处置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二)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三)不按规定手续和程序收购超标粮食,不按质量标准收购超标粮食,不按规定要求建立质量档案;

  (四)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六)销售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产品;

  (七)拒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过程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超标粮食委托收购、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夷陵区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李鸷歌;审核人:方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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