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理念,推动全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理念,推动全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办文〔2018〕75号)精神,结合夷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创新审计思维,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履职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践行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任中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一般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起止时间,对重要事项可追溯和延伸审计相关年度。

  第七条区审计局要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环境状况,选择重要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开展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情况;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及效益情况等。

  第八条审计中,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把握以下审计重点:

  (一)关注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情况;

  (二)关注各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资源总量管理、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河湖库长制及长江禁渔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关注自然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四)关注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恢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治理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情况;

  (五)关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六)关注蓝天、碧水、净土等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七)对以前年度上级相关督查、审计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一般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并开展。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进行。审计程序及组织方式按照审计操作规程执行。

  审计中,根据审计需要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者直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审计。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向区审计局提供相关资料(含地理信息数据等电子数据)以及相关执法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应加强配合,建立以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成果为基底的数据共享平台,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向区审计局开放业务管理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审计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审计评价意见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揭示生态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着力揭示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生态执法监督检查不力、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政策法规相违背等问题,揭示生态环保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生态环保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逐步探索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全面客观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对发现的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事故等问题线索,需要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区审计局应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查处,所涉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实施终身问责,并及时向区审计局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及时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应当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上报上级审计机关,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等材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区审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予以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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