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29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相关要求,推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成果产业化、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的认定(备案)。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孵化载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载体登记备案

  第七条孵化载体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三)已有创业团队或企业入驻孵化;

  (四)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五)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六)具备为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七)具备创新创业活动组织能力。

  第八条孵化载体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对新登记的孵化载体,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已登记备案,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

  (三)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载体提供给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下同)。

  (五)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12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六)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七)具有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下同)。

  (八)具备创业资源聚集能力,能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个;

  (九)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公益讲堂等活动,年开展活动不少于8场次。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十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已登记备案,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三)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5%;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6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3家;

  (六)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50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七)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八)具有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

  (九)具备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已登记备案,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二)加速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三)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5%;

  (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五)加速器入驻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4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六)配备自由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家;

  (七)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八)具有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

  (九)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入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深层次服务;

  (十)具备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个;

  (十一)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

  第十六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推荐,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查,经公示后认定。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载体可享受相对应的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在认定、统计时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在孵企业、入驻企业、毕业企业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等山区县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入驻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应按要求每年填报统计数据和参加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不填报统计数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载体将降级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七章 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应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照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第二十四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养,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五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政策支持,并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优先布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物业、旧厂房改造项目等,建设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九条市孵化载体行业组织应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宜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宜科发〔201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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