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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11-21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88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尽快建立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市()城区或县()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县()城区定点屠宰厂()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商务部门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猪肉市场供应,推行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建立猪肉专卖店和直销店等现代流通方式,改进经营条件,保证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

  三、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

  ()提高设置标准。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III级以上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1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完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及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有效的辐射范围,提高区域市场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厂()实行信息化经营和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要有利于生猪生产、猪肉流通和消费安全,推进乡镇屠宰场()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加工能力,提升乡镇屠宰场()技术水平。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规范屠宰工艺流程。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程》(NY4672001)等有关标准,按照检疫、工艺流程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和安全。

  ()加强环境保护。屠宰厂()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必须配套设立动物卫生检疫场地,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投产。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地区,不准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已建的屠宰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四、设立程序。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设立生猪屠宰厂()

  ()各市()商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

  ()严格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应通过所在县()商务部门上报市()商务部门,由市()商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方案,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商务部门的意见批准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及时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调整工作。对符合规定基本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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