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评审、项目结题验收以及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库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规和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对产业发展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把握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两大类组成。技术专家包括生物与医药、材料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资源环境、电子信息、农业科技、人文社科、医疗卫生等9个领域,管理专家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2个领域。

  第六条原则上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很强的保密观念。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研究工作5年以上,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或规律。

  技术专家: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技术专家需具备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专家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需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称或银行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理专家为发改、经信、财政、税务、金融等项目管理部门及高校科技处正科级以上干部或创新创业团队导师。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违纪、违法和严重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报,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对辖区内申报专家信息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中省在宜单位、三峡大学、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市直科研院所、经济管理部门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直接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推荐单位按照部署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本人信息进行核对、补充。

  第九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

  (二)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重处分;

  (三)学术失范。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因项目评审、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如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非在库专家,专家使用科室需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使用科室明确提出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等,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候选专家分A、B两组,原则上A组为优先候选专家、B组为后补候选专家,在A组专家不能参加的情况下,B组专家递补。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近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三条专家使用科室在评审前组织专家签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洁纪律,与被评项目不存在需回避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科室评价、专家相互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五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十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可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申请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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