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17〕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8号令,下简称部令第68号)已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5年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适用部令第68号规定,有效期自动延展为3年。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转自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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