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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决定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1-24 加入收藏
(2012年8月2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优质安全水,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适应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一、必须高度重视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

201282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优质安全水,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适应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高度重视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总量相对短缺与水质污染加剧的趋势日益突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基础上,与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宜昌市城区饮用水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责任状》,并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成立宜昌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实行最严格的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继续坚持黄柏河流域保护范围,在保证水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界定官庄、善溪冲、楠木溪等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组织工作专班,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切实加大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解决保护区各项建设之需。建立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农村搞好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支持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经济。加强水源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以宜昌运河综合整治为契机,不断加大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梅子垭水库污染治理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开展综合治理,确保水库水质良好,使之真正成为城区备用水源。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管理。尽快理顺善溪冲水库管理体制,保证猇亭区和白洋工业园区供水需要。研究解决汤渡河水库发电与下游缺水而导致两岸生态环境恶化的矛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准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不准从事拦河拦汊养殖、网箱养殖、游泳、垂钓;不准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不准在水库、渠道水体及其保护范围内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堆放垃圾;不准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

  五、建立城区饮用水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测报告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加强城区饮用水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测,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严格防范因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监管不力、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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