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施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二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为全面推进我市重点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二期)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对象
我市纳入实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详见附件1)。
二、项目整体要求
(一)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费用由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现场端设备属于政府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干扰其正常运行。
(二)各相关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1月5日前全部完成污染源监控设施的改造工作。
(三)请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督促相关排污单位完成改造,并于每周一、周四上午下班前报送进度表(详见附件2)。
三、相关责任要求
(一)县市区环保部门职责
1.向相关排污单位宣贯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管理规定,协调其配合完成智能监控仪及视频监控相关设备的现场端安装工作。
2.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确保其按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技术改造对接和联网工作。
3.各地成立项目建设督办组,2017年10月20日前按照附件3格式上报督办组的联系方式。
(二)排污单位职责
1.安排现场相关人员配合完成调试工作。
2.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智能监控仪器对接的技术改造工作(可能会涉及到硬件更换和软件升级),改造工作由排污单位负责联系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承建单位进行技术对接,承担相关改造费用(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
3.每个监测点需购置一台工业级4G路由器(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和参考品牌型号详见附件5)。
(三)承建单位职责
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单位须及时响应,做好技术改造对接配合工作。若个别承建单位未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品牌与智能监控仪的对接测试工作,请及时联系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附件4的技术要求做备案、对接和测试工作。所有的新品牌对接工作必须在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四、技术支持
为保障项目实施进度,由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技术支持组负责提供技术解答,协助督促企业改造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6)。
请各地环保局对相关排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对逾期不能完成技术改造、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排污单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及依法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联系人:刘恋 电话:6451980
附件:
1.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企业名单(二期)
2.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改造进度统计表(二期)
3.各县市区督办组联系方式
4.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
5.视频传输工业级4G路由器规格参数要求及参考型号
6.技术支持组联系方式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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