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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宜市环发〔2017〕105号)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11-21 加入收藏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十条”中关于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7〕110号)精神,自201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十条”中关于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7〕110号)精神,自2017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现将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线索和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主,对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资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动步骤

(一)制定行动方案。各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

(二)收集问题线索。市环保局将在主要媒体、部门网站公布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和邮箱,各地也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举报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掌握有关线索,对举报线索各地均要现场调查核实。

(三)执法检查和后督查。一是对2016年以来查处的涉及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案件开展后督查;二是对公众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迅速查处;三是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对未利用地周边排污企业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迅速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资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地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督办。

(四)专项行动总结。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探索未利用地环境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支证材料(现场监察记录、行政处罚文书、案件移送单、宣传和案件曝光等)和情况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严厉打击各类未利用地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监督管理。

(二)明确重点,严厉打击。结合本地实际,突出专项行动重点,强化对信访举报线索的调查核实,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市水土中心 赵  亮       15871570006

市环境监察支队  李云霄  18007201253

联系邮箱:47101724@qq.com

附表: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表:

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出动人员

(人次)

现场检查企业

(个)

存在问题企业

(个)

行政处罚案件(件)

立案查处和整改完成情况

违法类型

按日连续处罚(件)

查封

扣押(件)

限产

停产(件)

移送行政拘留(件)

移送涉嫌犯罪(件)

责令

改正

(件)

整改

完成(件)

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件)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方式排污(件)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件)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件)

异地非法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件)

异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件)

其它违法案件(件)

                                   

填报人:               联系电话: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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