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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7-06 加入收藏
宜房公字[2015]28号 各科室(部)、办事处:近年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省住建厅、市政府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切实维护缴存职

宜房公字[2015]28

 

各科室(部)、办事处:

近年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省住建厅、市政府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购买住房两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建造、翻修、大修职工本人或配偶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两年以内,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翻修、大修费用

三、缴存职工或配偶装修本市范围内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两年以内,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装修费用;提取时应提供装修合同及合同载明装修总价款三分之一以上的费用材料发票,或者收据及银行付款凭据。提取额度为装修住房面积乘以1200/平方米,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也不得超出合同载明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总费用。再次装修提取时间需间隔5年。

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可以按年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每年合计不超过12000元。

五、缴存职工及配偶当年未发生住房消费类提取,可以按年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或配偶一套拥有自主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缴纳物业费收据。提取额度每年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每年不超过3000元。

六、购买、建造、装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调整到60万元。

八、缴存职工及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装修职工本人或配偶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时,可用所装修房屋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装修贷款额度按装修房屋面积乘以2000/平方米确定,不超过装修合同所载明的总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15年。装修贷款资金汇入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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