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19〕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8〕73号),经专家立项评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确定了“经腹腔镜胃绕道旁路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质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患者负担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将自主制定的试行价格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查。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显著位置(包括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公示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在试行期届满6个月前,医疗机构按程序提出项目转正申请,并将试行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试行期满后,无明文规定可以继续执行的,医疗机构停止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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