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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市科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24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市科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10-24 15:28来源: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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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科发〔201333

 

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市科技

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高新局,局直属相关单位:

2013年度全市科技工作考评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工作    考评    通知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1022日印发

 

 

2013年度全市科技工作考评方案

 

为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加快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宜昌特大型城市建设,特制订本方案。本考评指标体系分为目标任务、基础工作和加分项目三部分,目标任务考评和基础工作考评基准分值为100分。

一、目标任务评分(基准60分)

目标任务基数以宜科发[2013] 6号文件为依据,得分由完成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情况(基准10分)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新增认定目标任务得满分10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1分;每超额完成一家加2分,最高可加4分。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基准19分)

1、完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目标任务得满分5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05分;每超额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可加2分。

2、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目标任务得满分10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1分;每超额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3、完成高新技术产品数认定目标任务得满分4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04分;每超额完成1个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加0.5分,最高可加2分。

(三)专利完成情况(基准10分)

完成发明专利申请目标任务得满分10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1分;每超额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争取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情况(基准9分)

完成向上争取科技经费目标任务得满分9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09分;每超额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五)科技成果管理情况(基准8分)

1、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目标任务得满分4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04分;每超额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04分,最高可加2分。

2、完成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目标任务得满分4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04分;超额完成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04分,最高可加2分。

(六)科技合作情况(基准4分)

完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合同数任务得满分4分,每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得0.04分;每超额完成签约一个加0.5分,最高可加2分。

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评分(基准40分)

(一)党委、政府重视科技工作情况(基准7分)

当地党委、政府各召开科技工作会议或听取专题汇报不少于2次(4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意见》精神,科技工作、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领导体制健全,领导机制完善优化(3分)。

(二)科技投入情况(基准6分)

1、科学技术支出占本级政府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1.1%以上(国家级贫困县达到1%以上)得3分,未达到的得零分,取消评先资格。

2、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得3分,未达到的得零分,取消评先资格。

(三)农村科技情况(基准6分)

综合评定基地建设、示范企业、农业产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链、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及农村科技特派员等建设情况

(四)科技宣传与政务信息情况(基准6分)

完成向宜昌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采用任务得满分(6分)。年总投稿量每少1篇扣0.1分。

(五)科技投融资工作情况(基准4分)

综合评定科技创新投融资工作开展情况。

(六)科普及培育市场主体工作情况(基准6分)

综合评定科技活动周、科普统计、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完成情况。

(七)地震管理工作情况(基准5分)

综合评定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处置辖区有感或破坏性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修订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分因素

(一)上级奖励

获国家、省级科技工作表彰奖励的加3分。

(二)创新平台建设

当年每新增认定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1家加3分;每新增认定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研究院或校企共建研发机构1家加1分。该项最多加3分。

(三)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当年新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1家加3分,获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1家加1分,当年新增建成并投入运营科技孵化器或加速器每2万平方米加1分。该项最多加3分。

四、数据采集与证明材料

(一)数据采集与认定:考评项实际完成数据由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提供或认定。

(二)证明材料:

1、党委、政府召开常委会、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科技工作的记录或纪要复印件。

2、本级财政科技投入需按国家科技进步考核要求,提供有财政部门盖章的本级一般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科技经费总额、科技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国库集中支付明细等证明材料。

3、获国家、省级表彰的有关文件;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工业研究院)和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批复文件,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

五、考评结果应用

本考评综合得分作为全市科技工作评先表彰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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