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12-04 09:3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我市将调整城区
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近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一部分原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进行调整理顺。
一、理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范围和对象
(一)2007年12月31日前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单位和人员;
(二)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人员;
(三)市、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事代理流动人员。
二、理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上述范围和对象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上述范围和对象中,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执行。
(三)上述范围和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前与理顺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上述范围和对象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实行“五年过渡补差”政策,对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其加发补贴标准为:(1)2008年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90%;(2)2009年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70%;(3)2010年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50%;(4)2011年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30%;(5)2012年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10%;(6)2013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加发给待遇差。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脱钓改制后所属职工的养老保险,从批准脱钓改制方案的次月起成建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从改制后的次月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对改制后五年内退休的原在编人员,实行“五年过渡补差”政策予以补贴。对破产或注销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其分流去向转移并执行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