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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办发[2004]20号文件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8-03 加入收藏
宜办发[2004]20号文件
日期:2007-08-03 15:0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文件
 
宜办发[2004]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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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
认真做好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主送单位:略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委编办、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认真做好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日
 
 
 
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委编办、
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认真做好市直企事业
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难以落实,管理服务工作比较薄弱,老同志晚年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为了适应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做好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工作,现就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优安置原则。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安排、照顾好离休干部,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政治责任。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过去长期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第一线,为党和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过程中,应对离休干部优先考虑、从优安置,保证他们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2、非国有单位不再承担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职能的原则。在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凡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和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与原单位分离,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所负责。
    3、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生活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大体相当的原则。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9]6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鄂办发[1996]172号)中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的原则,使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样享受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逐步实现基本生活待遇大体相当。
     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1、市直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市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保持现有体制不变,仍然由原单位负责。此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服务设施,所需经费要按原渠道切实予以保证。
    2、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市直企业,以及关闭、破产、改制为民营的市直事业单位,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其离休干部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服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市直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所负责管理服务。
     三、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办法
     1、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关闭、破产、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和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由原单位在清理安置中按每名离休干部20万元一次性提取,其中10万元缴纳医疗统筹费,10万元交市直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交通费、住宅电话经费、小伙食补贴、生活补贴等支出,并独立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2、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闭、破产、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和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由原单位在清算安置中按每名离休干部20万元一次性提取,其中10万元缴纳医疗统筹费,10万元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交通费、住宅电话经费、小伙食补贴、生活补贴等支出,并独立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3、少数确实无力一次性提取20万元的市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以先向社会统筹部门缴足10万元的医疗统筹费后,再向接收安置机构缴纳10年现行政策规定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交通费、住宅电话经费、小伙食补贴、生活补贴、管理费等费用。今后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因素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明确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项目和标准,由市委老干部局写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负担。
    4、发文之日已结束清算安置、无经费提取来源的关闭、破产、改制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按年度拨付。
    四、相关工作职责
   1、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收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所的,其人事、组织关系和干部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做好他们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按现行政策规定保证其应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
   2、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核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管。
   5、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对全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
   6、市经贸委、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夷陵国资公司要协助做好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安置管理经费的提取和收缴工作。
   五、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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