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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8-10 加入收藏
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
日期:2007-08-10 10:4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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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
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中共宜昌市委老干部局、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卫生局文件(宜组文<2005>30 2005412日印发)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鄂组通<2005>4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范围不变。
  二、离休干部中目前仍为科级及科级以下待遇的,提高享受县处级医疗单项待遇。
  三、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好劳人老<1983>17、18号文件精神,适当组织老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或进行健康休养,所需经费在单位差旅费和老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1500元。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单位的标准自行确定新标准。
  四、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对离休干部“两费”情况重新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要尽快予以解决。
  五、本通知中所需增加的经费,本着“单位尽责、财政支持”的原则,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原资金渠道予以解决。确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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