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
栏目:宜昌市公安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1-10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宜昌市电动自行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通行不能再“任性”了。对此,宜昌公安交警也将依法依规对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进行管理。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销售和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五花八门,总量突破48万台,其中主城区超过17万台,且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但是90%以上电动车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问题突出。在销售监管、登记上牌、事故保险等方面均未纳入规范化管理,车辆被盗、充电失火和驾驶人交通违法现象突显,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间,全市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35712起,占事故总量55%,造成357人死亡,4000余人受伤。去年,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4500余起,立案2000余起,损失1000多万元。

  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通告,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要求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电动自行车标准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定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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