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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3-12 加入收藏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10]14号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农发(2010] 14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全国农业生产中良种推广的需要和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变化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 4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作物,制定“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O一O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农作物品种;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农作物品种补贴,按中央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组织落实中央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实施指导意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菹围按辛1、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目前,中央财政确定我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农作物为全覆盖补贴品种。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九条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1 5元/亩,晚稻15元/亩,小麦1 0元/亩,玉米1 0元/亩,油菜1 0元/亩,棉花1 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我省确定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全部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十一条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对我省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定数据拨付,各市、州、县(市)财政、农业、统计部门对当年享受补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应认真核实,达成一致。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艮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赴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第十七条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发布的《湖北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农财发[20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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