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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30
《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湖北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全省农业科技园区体系基本形成,截止到2019年,已建有10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44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各类园区规模初具,成效明显。2019年全省10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驻企业11697家,其中涉农高新技术企业153家,涉农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6.12亿元;园区经济效益显著,园区当年总产值达到2840.42亿,辐射带动农户106.8人。农业科技园区已经成为我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农业科技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平台,在促进我省区域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了较好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加快提升园区产业结构层次和水平,持续提升园区科技创新水平和科技服务“三农”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湖北省科技厅研究出台了《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22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3条。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服务对象、园区建设与管理原则工作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园区建设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部分包括4条。主要明确了省科技厅、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园区申报单位的具体职责事项。

其中,省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制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组织园区的认定、监测、评估等工作。同时,应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评估等工作。园区所在市(州、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部分包括4条。主要对园区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论证与审核等方面进行明确。

其中,园区申报条件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三是园区应围绕全省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布局;四是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其中,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四至范围准确;五是申报园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示范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且核心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六是核心区内有5家以上涉农企业;七是核心区应具有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平台2个以上,累计开发重点新产品、申请专利、地方标准、行业品牌共5个以上;八是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体系。

园区申报程序规定由园区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初评、筛选,符合条件者经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园区申报材料包括: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其他有关附件材料等。

园区论证与审核主要包括现场考察、会议评审、批准创建等流程。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部分包括6条。主要规定了园区申报单位、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建设与管理职责。规定了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创新监测与评价制度。

其中: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县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园区建设。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大力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示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园区创新能力监测要求,建立省级园区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

第五章,评估部分包括3条。该部分重点对园区绩效评估周期、绩效评估程序以及绩效考评结果应用作了具体解释。省科技厅原则上定期对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实行扶优扶强、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评估工作采取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或取消其园区资格。园区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附则部分包括2条。规定了《管理办法》实施日期、解释权限。

三、主要创新内容

一是首次对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农业科技园区是我省建设农业强省的重要部署,在我省近十年的探索实践中,逐步总结探索了一套系统的管理工作流程,本次《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对我省多年来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的总结与规范。

二是明确规范了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条件程序。省科技厅在充分了解国家和外省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在申报单位、规划方案、产业布局、地理界线、园区规模、核心区的企业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等8个方面提出明确、可量化的指标,细化了园区申报具体工作流程,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政策参考。

三是加强了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动态管理。强调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扶优扶强、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提出省科技厅原则上定期对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或取消其园区资格,进一步引导农业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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