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栏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30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维护科技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的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各类园区、机构、平台、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从事湖北省科技活动评审工作的专家一般为湖北省科技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评价和评估意见及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 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没有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管理类专家,应为从事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高校院所从事科技管理研究的专家;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

3.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4.金融类专家,应为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入库一般采用“自荐”或“举荐”方式。专家可以自荐,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核实后入库;也可采取“举荐”,经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直接在线或书面举荐专家入库。上述均由省科技厅最后审核确认分类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机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予以更新。省科技厅每年项目评审前一个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校对更新,由专家管理系统受托维护机构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冻结。专家信息重新确认更新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原则上年龄在4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和副高职称专家人员总数的比重不超过30%。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专家出库处理或相应调整。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四)去世或调离。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超龄专家,系统自动实现出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   开展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各项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湖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   专家使用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不超过3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本职工作时间。

第九条   从专家库中遴选抽取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实施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分类标识,提高服务专家抽取工作的效率和匹配度。

(三)专家使用部门认为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50%),并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事前审核、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事后备案,由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及时委托专家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更新补充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 其他与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而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酌情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并视评审工作实际适时向社会公告专家组成,主动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专家在开展咨询评审活动前,要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   专家要自觉回避与咨询评审对象、咨询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利益冲突,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审结论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在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四条   专家要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认可,并对自己提出的咨询评审结论负责。严禁请他人代为咨询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应尊重和保护咨询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对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留存、抄袭、剽窃、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保守咨询评审工作秘密,不得披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信息、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专家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咨询评审专家身份和影响力参与有偿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咨询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咨询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及利益相关人员联络;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不干扰咨询评审工作秩序,不从事与咨询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专家应自觉抵制各种干预咨询评审活动的不良行为,如发现申请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专家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和厅机关纪委举报。

第五章 专家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失信行为记录制度。专家失信行为是指违反本办法前述专家行为规范所规定的各种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信誉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为后续专家使用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评审当天在科技厅官网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 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专家库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应列入单位预算。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经费和工作条件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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