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31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实验区在推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方面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更好地建设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创新高地。为了便于社会群众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从1995年开始,截至目前,已建成实验区34家,其中国家级实验区12家,数量位居全国第五,省级实验区22家,武汉市江岸区实验区是全国仅有的13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之一。20多年的实验区建设,我省积极探索建立了县(市、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走出了具有各自地方特色的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新路子,可持续发展已从理念逐渐转化为具体行动。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现有的2009年制定的《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的形势与要求。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迫切需要提升对实验区的建设管理水平。为此,我厅决定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政策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申请与认定、实施与管理、附则”五个部分,共计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实验区的基本定位、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实验区建设要坚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发挥实验区在推进我省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中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织管理。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省级实验区建设工作;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明确了实验区的申请范围、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要求。规范了实验区审核认定的详细流程。在申请条件上明确要求实验区所在地领导重视,组织机制保障;实验区建设科技创新引领,建设主题鲜明;实验区创建基础较好,规划方案可行。在申请程序上明确要求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推荐意见,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明确了实验区的建设期限、年度总结、考核验收、动态管理等内容。在建设期限上明确要求实验区建设一般为三年。在考核验收程序上明确了实验区建设满3年后由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实验区办公室对提交的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验区实行基于考核结果的动态管理机制,对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给予表彰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对工作出色和成效显著的省级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对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区,取消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对已认定的省级实验区,要根据当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科技创新的新需求,重新编制实验区建设规划,上报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继续开展新一轮实验区建设工作。

第五章:附则。对文件生效时间、负责解释的主体等附则内容进行了说明。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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