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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反馈】关于《湖北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栏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9 加入收藏
【意见征集反馈】关于《湖北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为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我厅于69日印发了《关于征求<湖北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鄂经信原材料函2020﹞82号),向全省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截至615日共收到宜昌等9个市州、省自然资源厅等6个部门意见。在619日召开的规划编制专家评审会后,我厅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形成了最终的《湖北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现就规划编制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市州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一)宜昌市

1、将第12页“强化规模标准”段落中“规模标准:沿长江区域,不小于500万吨/年”修改为“规模标准:沿长江区域(宜昌、恩施除外)不小于500万吨/年”。

—部分采纳。将原段落“规模标准:沿长江区域,不小于500万吨/年;重点城市周边,不小于300万吨/年;其他地区一般不小于100万吨/年,部分边远地区不小于30万吨/”修改为“机制砂石企业最低生产规模要求:原则上沿长江布局,不小于500万吨/年;重点城市周边,不小于300万吨/年;其他地区一般不小于100万吨/年,部分边远地区不小于30万吨/年(恩施州等部分偏远乡镇除外)”。

2、将第13页表三中宜昌市的1000-2000万吨/年机制砂石基地“夷陵区、长阳”修改为“夷陵区、宜都”。

—未采纳。根据资源禀赋,长阳比宜都砂石矿资源更为富集,保持1000-2000万吨/年的基地规划地址不变。同时,将宜都纳入500-1000万吨/年的机制砂石基地。

3、将第14页“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段落中“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制定高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机制砂石的生产和应用水平”修改为“鼓励湖北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及砂石骨料分会、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制定高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机制砂石的生产和应用水平”。

—采纳。在14页中已修改。

(二)十堰市

1、建议将规划中十堰市3500万吨总产能分解为2家1000万吨/年、1家600万吨/年和3家300万吨/年的机制砂企业。

—采纳。在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明确十堰市为3个项目。

(三)孝感市

1、将第4页“表1”中孝感市两家企业产能规模进行调。

—部分采纳。按孝感市要求,将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产能调整为500万吨/年;未将大悟顺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列入“表1”,因该公司产能规模达不到“表1”最低产能300万吨/年的标准。

2、将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孝感市的产能总规模由4600万吨/年调低至1600万吨/年。

—未采纳。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孝感本地实际年需求量在4500万吨以上,原产能规划合理。

3、增加第17页“强化安全生产”的内容。

—未采纳。其增加内容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所有企业均应遵守,无需在专项规划中强调。

4、建议省级层面统筹制定标准,推进全行业的标准优化。

—未采纳。已在第15页中专门写了“规范健全产业标准体系”段落,对各类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

5、提出“在矿权出让时,综合考虑土地(林地)性质等建议。”

—未采纳。其增加内容为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无需在专项规划中特别强调。

(四荆门市

1、将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荆门市千万吨级基地自1个增加为2个。

—未采纳。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综合荆门资源、物流、市场等情况,该市建立1个千万吨级机制砂石基地更为合理。

(五)鄂州市

1、将原稿第9页的“强化行业准入标准”修改,因“机制砂石项目最低准入标准”违背了“未经国务院授权不能制定市场准入性质负面清单”的规定。

—采纳。在终稿规划第12页第四行将“强化行业准入标准”修改为“强化规模标准”;将该段落中“最低准入标准”修改为“机制砂石企业最低生产规模”。

2、将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鄂州市规划产能由500万吨/年增加至1500万吨/年。

—采纳。

3、在规划中明确没有采矿、独立的机制砂石加工类企业的发展要求。

—未采纳。规划中的各市州产能主要是机制砂石产能,其中建筑石料矿业权是机制砂石来源之一,概念明晰。

(六)黄冈市

1、在第4页“砂石资源丰富”段落中鄂东资源表述中,把黄梅单独点出来。

—未采纳。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黄梅的砂石资源、物流、市场等综合情况,与该段落中点出的“黄石阳新、黄冈武穴、鄂州、咸宁嘉鱼”等地还有差距,不宜专门点出。

2、将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增加黄梅龙鑫建筑砂石料有限公司(产能600万吨/年)、黄梅县永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能300万吨/年)2家在建砂石企业。

—采纳。

3、在第10页“优化产能布局”段落中“培育1个亿吨级机制砂生产示范基地,布局10千万吨级机制砂石生产基地”修改为“培育2个亿吨级机制砂生产示范基地,布局12千万吨级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部分采纳。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根据砂石资源、物流、市场等综合情况,我省布局1个亿吨级机制砂生产示范基地较为合适;布局10千万吨级机制砂石生产基地”修改为“布局一批千万吨级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4、在第12页“建设大型生产基地”段落中将黄冈武穴增加为第2个亿吨级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将黄梅专门点出纳入千万吨级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未采纳。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根据砂石资源、物流、市场等综合情况,我省在黄石阳新布局1个亿吨级机制砂生产示范基地较为合适;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黄梅的砂石资源、物流、市场等综合情况,与该段落中点出的“黄石阳新、黄冈武穴、鄂州、咸宁嘉鱼”等地还有差距,不宜专门点出。

5、在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明确在武穴规划两个5000-10000万吨/年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在1000-2000万吨/年基地中将黄梅单独点出。

—未采纳。2019年黄冈市GDP2322.73亿元,常住人口633万,本地年砂石消费量约6500万吨。本次充分考虑了黄冈的资源条件和区位物流条件,将黄冈规划为供应周边武汉等区域及下游长三角的重要砂石产地,规划机制砂石产能18000万吨/年(不含天然砂、再生砂,居全省第一),重点砂石基地已规划1000-2000万吨/年5个,500-1000万吨/年6个。黄梅主要矿区远离长江,均不具备规划千万吨以上级砂石项目条件。

(七)恩施州

1、将恩施州的规划产能增加到5000万吨。

—采纳。在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将恩施州的规划产能明确为5000万吨。

2、将恩施、利川、巴东、建始、咸丰纳入重点机制砂石基地。

—部分采纳。将恩施州规模500万吨/年以上重点砂石基地由1个增加为2个(咸丰、恩施)。根据湖北省建材联合会测算,综合砂石资源、物流、市场等情况,利川、巴东、建始不适合于建设500万吨/年以上重点砂石基地。

3、将第12页“强化规模标准”段落中明确最低企业生产规模部分增加“恩施州等地部分偏远乡镇除外”。

—采纳。将原段落“规模标准:沿长江区域,不小于500万吨/年;重点城市周边,不小于300万吨/年;其他地区一般不小于100万吨/年,部分边远地区不小于30万吨/”修改为“机制砂石企业最低生产规模要求:原则上沿长江布局,不小于500万吨/年;重点城市周边,不小于300万吨/年;其他地区一般不小于100万吨/年,部分边远地区不小于30万吨/年(恩施州等部分偏远乡镇除外)”。

4、将第16页“建设绿色矿山”段落中“到2025年,全省砂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中的“矿山”限定为大中型矿山。

—采纳。将内容修改为“2025年,全省大中型砂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八)潜江市

无修改意见。

(九)神农架林区

1、神农架规划产能自100万吨/年增加至180万吨/年。

—采纳。在第13页“表 3  重点机制砂石基地布局”中已修改。

二、省直相关部门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一)省发改委

1、建议调整省内沿江地区大型机制砂石集聚开采地,分别在省内长江段上、中、下游开采基地。

—采纳。在第12页“建设大型生产基地”段落中明确“规划宜昌作为鄂西机制砂石重点生产区,荆门作为江汉平原机制砂石重点生产区,黄石、黄冈、鄂州、咸宁作为鄂东机制砂石重点生产区。”

2、建议大型机制砂石开采地提高机制砂产品率。

—采纳。在第12页增加“大力发展机制砂”段落。

3、建议规划中要充分体现市场机制。大力支持合法砂石料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机制砂石产业协调发展。

—采纳。在第11页“优化砂石矿产布局”中明确“综合各地矿产资源分布特征及质量情况、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提升规模化开采水平,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资源环境保护、城镇体系建设相协调。支持砂石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引导产业向规划开采区、集中开采区集聚,鼓励支持采矿权向大企业或有条件的企业配置,有效改变产业小、散、乱局面。

4、建议优化政务服务内容,各类政府审批事项尽量实行联审联办。

—采纳。在第18页增加“省促进机制砂石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规划实施所涉及的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红线、土地、林地等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沿江大型机制砂石基地的布局和建设”。

(二)省自然资源厅

1、建议机制砂石与建筑石料及建筑石料矿业权等概念有所区分。

—采纳,本规划主要规划机制砂石的布局,明确建筑石料只作为机制砂石的重要原料来源,并按照审批权限区分建筑石料矿业权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河道采砂(河道砂、航道疏浚等)由水利部门管理和监督。在第11页“加强规划引导布局”中按“优化砂石矿产布局、多渠道拓展砂石原料”分别表述,要求河道砂按照水利部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汉江中下游干流及东荆河河道采砂规划》,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前提下,依法依规开采省内河道砂作为补充,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2、进一步核实第4页“合规产能不足”段落中2019年全省砂石矿山产能、产量等数据。

—部分采纳。将段落首句“合规产能不足”修改为“砂石供应紧张”;段落内容整体改为“2019年全省砂石总产量不足8亿吨,由建筑石料矿山,长江、汉江及东荆河等以及河道疏浚的天然砂,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建筑垃圾再生砂石,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砂石,恢复治理和场平砂石组成,有较大市场短缺,供需矛盾突出,缺口目前通过超采、盗采等填补,随着天然砂资源日渐枯竭和供需结构性差异突显,机制砂已成为行业短板

3、修改“合法有效砂石采矿权400余家”的表述。

—采纳。在第6页“产业集中度偏低”段落中修改为“全省合法有效建筑石料矿业权392宗”。

4、修改“优化砂石矿产布局”部分的表述。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修改为“加强规划引导布局”;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部分第二段做整体表述改动。

—采纳。在第11页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修改为“优化砂石矿产布局”;在第11页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部分第二段整体修改为“严格采矿权规划总量和生产规模双控制度,将《湖北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中关于矿业权设置的有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促进砂石矿业权数量、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考虑到资源分布广泛性,原则上有矿山资源的县市(不含市辖区)至少设置1-2宗,在保障供给的同时,也要防止一哄而上造成行业产能过剩。

5、修改第12页“强化行业准入标准”段落中“新设砂石企业原则上配备25%以上机制砂产能”的表述。

—采纳。在第12页将“强化行业准入标准”段落修改为“强化规模标准”、“大力发展机制砂”两个段落。将“新设砂石企业原则上配备25%以上机制砂产能”修改为“鼓励新建机制砂石项目提高机制砂产品率。”

6、将第12页“建设大型生产基地”段落中部分内容修改。

—采纳。将第12页“根据全省砂石资源赋存状况、国土空间管制以及交通物流条件等,结合各市(州)城乡规划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对建筑砂石需求”修改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全省砂石资源赋存状况以及物流条件等情况,结合各市、州重大建设工程对建筑砂石需求”;将“省内沿江地区只允许设置阳新、武穴、嘉鱼三个大型机制砂石集聚开采基地”的内容删除。

7、将第16-17页“建设绿色矿山”段落内容进行文字表述修改。

—采纳。将“鼓励砂石企业积极建设绿色矿山,选择黄石、黄冈、咸宁、宜昌、荆门等地建设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着力培育一批机制砂石行业国家级绿色矿山。到2025年,全省砂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修改为“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着力培育一批砂石行业国家级绿色矿山。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砂石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8、将第18页“强化政策支持”段落中“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采矿权配置方案时要与本规划充分对接,矿权出让优先向大型、龙头企业倾斜,推动小矿权整合”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工作,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政府主导'的企业取得采矿权,推动小型矿山整合。

—部分采纳。将原句内容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0-2025)》时,应充分考虑采纳本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在砂石料矿业权出让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向机制砂龙头骨干企业倾斜,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砂石料矿山整合。

(三)省市场监管局

1、增加“研究制定我省机制砂资源综合利用及评价相关标准”;

—采纳。在第15页“规范健全产业体系”段落中增加“研究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和评价标

2、将 “规范健全产业体系”部分中的“行业标准”改为“团体标准”;

—采纳。在第15页完成修改。

3、将“建立标准体系”段落中“研究制定机制砂石应用于我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建议改成“依托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机制砂石应用于我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采纳。在第19页完成修改。

(四)省水利厅砂管局

1、将“发展目标”段落中“天然砂石、再生砂石等0.9亿吨”修改为“天然砂石、再生砂石等0.5亿吨”。

—采纳。在第9页中修改为“加上河道采砂(河道砂、航道疏浚、三峡库区淤积砂等)年产能约0.5亿吨”。

(五)省统计局

无修改意见。

(六)省交通运输厅

1、将“强化政策支持”段落中“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修改为“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和内河航道网络建设”。

—采纳。在第18页完成修改。

三、专家评审会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1、在第1页“市场需求巨大”段落中增加铁路道砟、沥青等需求,湖北省全年需求应超过8亿吨。

—采纳。在第1页“市场需求巨大”段落修改内容为“2019年湖北水泥消费量约1.1亿吨,综合各类混凝土配合比,1吨水泥平均消耗6.7吨砂石,加上铁路碎石道砟、沥青混凝土配料等,推算全省砂石年消费量超过8亿吨

2、在原稿第4-5页“产业集中度偏低”段落中“500万吨/年以上产能占比不足3%”的表述不准确。

—采纳。在第6页中将该内容修改为“产能500万吨/年以上企业数量仅30余家,占比不足3%,产能占比不足17%。”

3、根据省内需求和填补长三角需求,规划的机制砂石产能不足,建议全省规划产能在10亿吨以上。

—采纳。将第9页“发展目标”部分第一段修改为“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石年产能达到9.9亿吨以上,其中机制砂年产能4亿吨以上,加上河道采砂(河道砂、航道疏浚、三峡库区淤积砂等)年产能约0.5亿吨,全省建筑用砂石年产能达到10.4亿吨以上。”

4、在原稿第15页“强化政策支持”部分第三段中,建议将“允许砂石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建筑石料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

—采纳,已修改到位。

5、将第18页“强化政策支持”部分第一段中“各主管部门保障规划实施所涉及的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红线、土地、林地等调整和优化”删除。

—未采纳,矿规、生态红线、土地、林地等的调整和优化是《砂石规划》落地的基础。将该表述修改为“省促进机制砂石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规划实施所涉及的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红线、土地、林地等调整和优化”。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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