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1-17
目前,湖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有1.4万人左右。此前,主要通过低保、临时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救助方式对孩子们进行关爱、帮扶,但这些政策的保障标准相对较低,各部门关爱服务职责不明、力量分散、效益不高,效果不明显。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

  目前,湖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有1.4万人左右。此前,主要通过低保、临时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救助方式对孩子们进行关爱、帮扶,但这些政策的保障标准相对较低,各部门关爱服务职责不明、力量分散、效益不高,效果不明显。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父母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失踪失联、查找不到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是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创新。《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含哪些?一起来看。

  《实施意见》将如何进一步夯实相关部门职责,凝聚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强大合力?日前,湖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做出了详细解读。

  问:湖北省为何要出台《实施意见》?

  答: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2019年6月,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制定完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实施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起草的。

  问:《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托底保障、坚持部门协作、坚持社会参与,努力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问:《实施意见》如何划定保证对象?

  答: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文件规定的两大类12种情形的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特殊的困境儿童,为区别于一般困境儿童的保障政策(16周岁),比照孤儿保障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个别儿童无法确定生父母,《实施意见》专门把父母一方“查找不到”单列出来;鉴于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父母的劳动能力弱,《实施意见》中“重残”的定义在一级二级残疾基础上放宽了精神和智力残疾的等级。

  问:《实施意见》如何夯实相关部门职责?

  答:保障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监护责任、落实生活保障、落实医疗康复保障、落实教育资助救助和落实关爱服务等五个方面,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在落实监护责任中,《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职责,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在落实生活保障中,《实施意见》明确了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特别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在落实医疗康复保障中,《实施意见》明确将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明天计划”康复治疗范围。在落实教育资助救助中,《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省孤儿保障有关就学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在落实关爱服务中,《实施意见》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问:如何确保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申请审批主要经过申请、查验、确认和终止四个步骤,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考虑到部分儿童已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意见》在“申请”中增加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作为申请人。为实现精确保障,《实施意见》在“查验”中明确了“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同时,《实施意见》在“终止”中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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