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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会议费用管理规定
栏目: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7-21 加入收藏
省民宗委会议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民宗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会议分类

我委召开的工作会议及内设机构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等属三类会议,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需开到县(市)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5%。各类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应尽量使用内部的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省委、省政府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三条 关于会议审批

本着“少开会、开短会”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凡综合(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提出会议申请方案,报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凡各业务处室的部门会议,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会议申请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主任审批。所有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办公室为主,业务处配合。

第四条 关于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 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三)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一般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会议费用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五)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关于会议费的申报和报销

所有会议实行政府采购,主办处室在召开会议之前写出书面预算报告,经委领导批准后,递交委采购小组和财务室申报会议计划。会后主办处室应及时结账,并写出会议支出明细报告,经委领导批准后,将报告、会议支出发票及会议人员报到名单等材料一并交委财务室,再由委采购小组将有关材料递交省财政厅采购办审批,经审核批准的会议费由财政厅国库直接支付。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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