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战时警务督察问责机制(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安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01
[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战时警务督察问责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公安机关战时警务督察问责机制(试行)》已于2019311日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19年312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公安机关战时警务督察问责机制(试行)

 

为推进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作风建设,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确保战时全省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战时,是指党的全国、全省代表大会,全国、全省“两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鄂活动行程期间;在鄂开展的重大的外事活动、国际会议、政治庆典、体育赛事期间;在鄂发生的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安全事故、舆论炒作等突发敏感事件处置期间;重大敏感节点期间;省公安厅及各市(州)公安机关其它启动战时机制期间。

二、问责对象

本机制督察问责对象,是指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涉及的领导干部要突出政治问责。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问责情形

战时期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正确行使职权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实行督察问责:

(一)领导组织、部署、指导、督办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网上负面舆情和有害信息发现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的;

(三)对检查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重点人员、重点群体聚集、上访情况未掌握或应对处置不力的;

(五)涉恐风险等级评估不准确,涉恐重点人失控的;

(六)未及时掌握涉政重点人、专案对象和境外敌对势力动向信息的;

(七)社会治安巡逻防控、隐患整治、卡口盘查、重点清查工作不到位的;

(八)情报预警不及时,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的;

(九)工作被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十)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十一)违反武器警械、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四、问责措施

战时警务督察问责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必要时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可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问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问责方式分为:

    (一)对个人问责的方式:·

1.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书面检查;

3.警务督察通报;

4.约谈当事人;

5.停止执行职务;

6.禁闭;

7.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单位问责的方式:

1.责令限期整改;

2.责令书面检查;

3.警务督察通报;

4.约谈单位主官。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遇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先期处置。对需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问责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机制由湖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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