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中共湖北省公安厅委员会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安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08
[省厅]中共湖北省公安厅委员会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党组织:

《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公安厅委员会

       2019329

(此件予以公开)

  

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具体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管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根据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现就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厅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严格审核把关,坚持以上率下,带头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解决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实际工作中凡是与中央通知和省委意见要求不相符的,都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坚决叫停,切实从源头上把好关口。

二、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厅办公室牵头对厅机关各类督查、督察、督导、检查(不含日常执法检查)、巡查、考核、考评等进行全面清理,能撤销的坚决撤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大幅压减数量和频次,确保厅机关对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对拟保留事项,每年经审核评估后纳入年度计划实行清单管理,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执行。

三、除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以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厅直各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置以市、州、县公安机关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均不得在对下发文中规定全省性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未经事前批准,厅机关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督查检查考核,更不能打着省公安厅或省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不得随意将日常调研指导工作冠以督查、督察、督导、检查、巡查等。

四、厅督查检查考核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厅直各单位需列入年度计划的事项,应于每年1月初归口提交厅办公室统筹把关,由其按程序层报省委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事项,不得擅自对下开展;确因紧急突发事项需要开展的,应当一事一报、从严审批。涉及以地方党委政府为对象,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以及全省性的,均需层报省委审批;仅涉及本条线、本系统小范围的点对点督查检查,需层报省公安厅党委审批,并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五、省公安厅层面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实地督查检查考核,厅直各单位需对下开展的项目应纳入其中统筹安排,同类事项能合并要尽量合并,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下去,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对确需单列计划开展的专项督查检查,应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经严格事前审批,统一以省公安厅名义对下开展,不得兴师动众。

六、省公安厅对下考核评价应突出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公安部和省公安厅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严把指标列入关、严控指标数量,原则只设置牵动全局的关键指标和驱动发展的创新指标,防止过多过细,增加基层负担;同时统筹好地区、部门和系统之间的异同,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一刀切”“一锅煮”。凡是能够以权威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的,不再列为现场考核指标;凡是能够通过日常调研或业务系统评定优劣的,不得安排在年终扎堆考核。

七、厅督查检查考核要改进方式方法,强化问题导向,注重实绩实效。必要的台账、报表要看,但关键看决策部署是否真正落实、人民群众是否真正满意,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得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得把工作汇报、会议记录、台账资料等“留痕”情况视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不得将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召开会议和出台文件、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情况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必备要件。坚持走群众路线,践行“五访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多听群众说、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少开座谈会、不搞面上汇报,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坚持以我为主,倡导事前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要陪同,一竿子插到底,随机暗访督查,既减轻基层负担,又摸到真实情况。

八、厅督查检查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兼顾现实与可能,考虑基层一线的压力和承受力,既督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又帮助分析原因、搞好分类指导,不能只一味提要求、下指标、压任务,不能片面强调属地管理而忽视自身监督指导之责,更不能用督查检查规避自身责任。

九、厅综合督查检查考核结果应当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评价内容,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对发现的问题,要核实准确后予以反馈,并督促抓好整改,适时回访复核,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对各种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形成勇于担当作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良好政治生态。

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有义务监督厅机关严格执行好以上意见,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均可通过“12389”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省公安厅督察总队受理后将及时调查处理,视情公开通报曝光违规问题;对仍旧我行我素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责。

抄送:

本厅厅领导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党委(党组)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944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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