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光正)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养老机构可自愿申报,由民政部门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可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刘辉介绍,省民政厅负责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参与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程序是,民政部门下发通知后,养老机构自评提交材料,民政部门初审参评资格并公示,评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定意见,评定委员会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等。对参评未通过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3年,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
据了解,截至2019年底,我省共有养老机构1825个,养老床位总数38.6万张。我省分别于2017年、2018年先行开展了两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评出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共82家。刘辉说,2017年已评定的星级养老机构需按国家标准重新参评。2018年已评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养老机构进行转换或平移,有效期从获得相应等级日起开始计算,亦可申请逐级升级评定;四星及以上养老机构,需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
(载于2020年10月13日湖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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