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10
解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要求,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解决基层经办人员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疑惑,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更好地解决群众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主要从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等七个方面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五类。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判定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的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生活必需支出扣减项目。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已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几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故《实施意见》明确这几类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而是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工作程序,也符合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工作规律和特点,《实施意见》指出,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各地可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此举可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节约行政成本。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由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需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要素确定。《实施意见》明确,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同时指出对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的个案,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具体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实施意见》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进一步拓展临时救助方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给予救助,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度。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等通过向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集中托养照料服务,提高临时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七)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所辖乡镇(街道)的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规模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建议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和容错机制,分类处置临时救助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资金保障方面。强调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四)深化试点方面。要求各地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要求,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解决基层经办人员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疑惑,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更好地解决群众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主要从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等七个方面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五类。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判定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的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生活必需支出扣减项目。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已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几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故《实施意见》明确这几类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而是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工作程序,也符合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工作规律和特点,《实施意见》指出,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各地可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此举可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节约行政成本。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由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需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要素确定。《实施意见》明确,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同时指出对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的个案,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具体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实施意见》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进一步拓展临时救助方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给予救助,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度。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等通过向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集中托养照料服务,提高临时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七)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所辖乡镇(街道)的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规模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建议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和容错机制,分类处置临时救助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资金保障方面。强调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四)深化试点方面。要求各地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要求,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解决基层经办人员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疑惑,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更好地解决群众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主要从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等七个方面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五类。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判定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的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生活必需支出扣减项目。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已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几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故《实施意见》明确这几类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而是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工作程序,也符合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工作规律和特点,《实施意见》指出,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各地可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此举可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节约行政成本。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由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需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要素确定。《实施意见》明确,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同时指出对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的个案,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具体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实施意见》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进一步拓展临时救助方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给予救助,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度。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等通过向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集中托养照料服务,提高临时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七)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所辖乡镇(街道)的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规模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建议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和容错机制,分类处置临时救助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资金保障方面。强调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四)深化试点方面。要求各地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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