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党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经过协商沟通,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乡(镇、街道办)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商会职能作用,规范商会自身建设,改进商会管理服务,推动乡(镇、街道办)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乡镇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会员界定
乡(镇、街道办)商会作为联合类社团,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一个乡(镇、街道办)原则上只能登记一个乡(镇、街道办)商会。
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会员是由当地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强调的是,乡(镇、街道办)人士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企业不能作为本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会员,也不能以本地在外工作的人士为会员,要防止演变为同乡会。
三、关于县级工商联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规定,县级工商联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前置审查,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办)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会依法成立。要切实担负起所主管乡(镇、街道办)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商会清算工作。
四、关于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和湖北实际,《通知》规定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商会发展情况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是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三是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制订并负责实施商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商会与其他行业或者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四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协调会员关系;五是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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