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24
解读《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解读《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和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9〕3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一、《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超过5万人(其中持证社工22352人);全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469家,其中451家,18家。2020,全省有28645人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逐步壮大,持证人数逐年上升,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需求日益增强。

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体系,拓宽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提升民政工作专业化水平,促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对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岗位职责。明确了适用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岗位职责结合社会工作服务特点进行了说明。

(二)明确了岗位设置要求。明确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关于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要求,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等方式,在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总量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三)明确了岗位设置比例。明确了老年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要聘用持有相应等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服务工作。各地应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底之前,分别有60%、80%、90%的该类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力争到“十四五”末,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鼓励在单位内部设立社会工作部(科),逐步提高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和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人员的比例。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四)明确了岗位名称及聘用条件。明确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社会工作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按鄂人〔2009〕3号文件已明确的规定执行。明确了聘用条件,聘用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持有相应等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岗位的聘用和晋升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了审核及组织实施事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审核、组织实施等有关事宜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执行。

关联政策: 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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