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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企纾困及减费让利法规文件摘要汇编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2 加入收藏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2019年1月22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2022年5月24日):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2022年9月7日):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部门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经营数据归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级等工作,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完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对接机制,提升信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2019年7月18日):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80%和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目标。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2020年3月12日印发,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 2020年5月16日):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2021年1月3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降费,将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落实担保费补贴机制。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逐步降低或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1〕27号,2021年10月21日):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2022年5月30日):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对接,推广“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继续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抵押担保无缝对接;针对受困企业,适当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比例,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担保增信力度。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新申请的银行贷款,按照降低担保费率相关要求执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落实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2022年实现市州县新型政银担业务全覆盖,力争业务量同比增长20%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和尽职免责要求,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2022年8月25日):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力争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年末在保余额超过2200亿元,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560亿元。支持建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大力清理整治降费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政策、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等行为,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2019年1月22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2022年5月24日):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2022年9月7日):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部门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经营数据归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级等工作,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完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对接机制,提升信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2019年7月18日)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80%和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目标。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20203月12日印发,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 2020年5月16日):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2021年1月3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降费,将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落实担保费补贴机制。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逐步降低或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要求。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1〕27号,2021年10月21日):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2022年5月30日):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对接,推广“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继续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抵押担保无缝对接;针对受困企业,适当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比例,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担保增信力度。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新申请的银行贷款,按照降低担保费率相关要求执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落实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2022年实现市州县新型政银担业务全覆盖,力争业务量同比增长20%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和尽职免责要求,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2022年8月25日):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力争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年末在保余额超过2200亿元,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560亿元。支持建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大力清理整治降费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政策、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等行为,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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